自人民法院正式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起,直至破产程序顺利终止之时,债务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自觉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首先,必须严格保证其在目前阶段所持有及监管的财产、印鉴以及各类账册、文件等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其次,应按照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对于任何可能涉及到的询问,都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给予真实且详尽的答复;
再次,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债务方的有关负责人有责任出席会议,并对债权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客观、准确的解答;
最后,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否则,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同时也不能在新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