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类纠纷的处置途径,通常采取先进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调解,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决。
具体而言,在众多类型的争议中,如果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的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此类事件应按照县级或以上级别政府的权限来妥善处理;
而当争议的对象涉及到个人或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基层乡镇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归属问题上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