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付款所涉及的利率问题,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自主协商约定的权利,但所达成的协议不得超出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限。
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利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亦未就借用期限内的利率进行约定,那么在处理逾期付款问题时,便可参考逾期付款之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基准予以确定。
反之,若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借用期限内的利率,那么在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时,便应以该约定的利率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