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途径如下:
首先,当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纷争时,当事各方应先尽其最大努力进行协商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可向相关地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介入调解;
再次,若协商及调解均未能达成共识,对于单位间的争议,应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而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