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用人单位因违背劳动合约而导致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依法诉求相应的
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1)当劳动者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即在用人单位存有失误时,劳动者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时;
(3)当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即双方均未出现过失);
(4)当用人单位按照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进行经济性
裁员);
(5)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
续签的特殊情况之外,若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6)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时(即用人单位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解散);
以及(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法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
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则应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