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遗嘱见证人,其应具备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是必须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与其职责相匹配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够使得他们对所发生的事情拥有更为全面深入的认知以及公正客观的评价;
其次,见证人不应为继承人或是受遗赠人,并且不能与其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等都被认定为可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性,因此难以保证他们会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履行见证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