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在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偿还时,应被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被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故意躲避银行催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