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失物,即是在遗失人非自愿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导致对某件物品失去控制权和占有权的情况。
对此类物品需明确两点:
其一,遗失物仅限于动产;
其二,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无需考虑拾得人是否具备
行为能力。
当拾得人发现遗失物或漂流物时,应立即将其归还给相关权利人。
拾得人有责任在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后的二十个自然日内,向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发出领取通知,或者将其送交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