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我们并不需要经过所谓的“冷静期”,但若
当事人有一方反对
离婚,那么我们将给予他/她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考虑期。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即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在接下来的30天内,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有权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30天的冷静期结束之后,双方还需在接下来的30天之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否则,将被视为已经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