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时所受制约如下:
以简便易行之方式实行死刑,竭力减轻死刑犯身心所承受的苦痛。
同时,对于执行时间亦需审慎把握,确保其合乎情理。
此外,执行死刑过程应保持公开性,但避免过度展示给公众。
关于遗体处置问题,我们主张以仁爱之心进行。
在完成死刑执行之后,执行死刑的有关人民法院将奉公守法地通知罪犯亲属,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前往领取罪犯的遗体或骨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