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在空白合同上的合意通常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空白合同中并未详尽地列出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细则,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益也不够清晰明确。
因此,单纯通过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方式,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愿签署了后来补充进合同的条款内容。
若某一方强制要求另一方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并且在签字之后还要求其承担签字后补充进合同的条款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在增加对方的负担,而签字方则无需为这些额外的责任负责。
然而,如果合同的各方在事前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且在签字之后补充进合同的条款内容与之前的协商一致,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条款内容确实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此时该份合同便可被认定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