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如已育有子女,依然具备合法
收养其他儿童的资格。
然而,欲成为合法的收养方,除满足法定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其次,应有能力对收养对象进行抚育、教育以及提供足够的保护;
第三,身体状况应符合医学规定,不得患有不宜
领养儿童的疾病;
第四,自身不能存在任何可能对收养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违法犯罪记录;
最后,收养方年龄须达到三十岁以上。
显而易见,已育有子女的夫妻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其再次收养儿童的权利与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