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证据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产品及其相关包装或容器;
各类媒介如杂志、报纸和电视广播等进行的推广宣传材料;
具有特定商标标识的合同等商业交往文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此处所述的商标应用,指的是将商标印刻在商品及其包装或容器上,或是附着于商品交易文件之中,再者就是把商标用于各类商业宣传、展示及其他商业事件当中,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一种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