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若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而选择诉讼离婚,审判员作出最终判决离职与否的核心要素便在于审视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然彻底破裂。
而在判定情感是否破裂时,法官通常会关注以下几点具体事实或情况:
首先便是夫妻两人因感情问题长期无法和谐相处,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了两年之久;
其次则是一方存在着诸如重婚或与第三者非法同居之类严重违背道德伦理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再者是对配偶施以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甚至遗弃;
此外还包括如屡次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