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地产的拆除过程中,主要的
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进行异地安置;
其次是实施回迁安置;
第三种方式则是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资金来进行赔偿;
同时,被
拆迁者还拥有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或者通过
房屋产权置换来获得补偿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者选择了后者,那么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便需要负责提供适当的用于
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且要与被拆迁者共同计算和结算被
拆迁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