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罪的基本要素应涵盖四类:
行为性质,本罪名在客观范畴下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购入与卖出商品、逼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被迫接受服务,并达到严重程度之行为;
法律保护对象,本罪所涉及的主要客体即为商品交易领域的市场秩序;
法律关系中的实体,该罪的实施主体需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要求,有资格成为被告人;
心理状态,这是指嫌疑人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