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独判处罚金这一刑罚类型,我们通常将其视为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
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附加刑,既可与主刑并行适用,亦可独立使用。
在量刑过程中若决定处以罚金刑罚,则被处罚者应于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否则将会由法院实行强制支付。
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我们会在任何阶段发现被处罚者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