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诉讼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1.若原告未能亲自出席庭审,那么按照相关法规,此案将被视为撤诉处理。
并且在撤诉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得以相同原因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但协议离婚与被告主动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2.在离婚诉讼中,如原告诉请不到场,被告有权发起反诉,并由法庭作出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明确指出:
“若原告在接到开庭通知后,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同意擅自退出的情况下,将会被当作撤诉处理。
此时,被告若提出反诉,法庭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3.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同样享有不到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若被告在接到开庭通知后,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同意擅自退出的情况下,法庭也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