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给予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
其次,针对因为征收而引起的搬迁与临时性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再次,考虑到征收会对房屋所有者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以弥补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