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不幸遭遇营业执照吊销之困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应立即着手解散事宜,并在吊销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组建清算小组,启动清算程序。
若在此期限内未能成功组建清算小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派专业人士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
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如果清算义务人未能积极履行清算职责,可能会导致其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