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核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在经由发卡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予归还,那么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中所指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以下四种情形中,任何一种都应被视为满足了刑法第196条第2款项下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的要求: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三)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以及(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