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捐赠器官的问题上,其决策权应归属捐献者本身,然而这一决定必须以
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若捐献者不幸离世,在他生前并未表达出明确反对捐赠器官的意愿的情况下,他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享有共同决定器官捐赠事宜的权利,同样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
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
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