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拘传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拘传的持续时间上限。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将其带至指定场所进行审讯盘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拘传这一强制措施,我国法律法规对其执行的时长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具体来说,拘传的实际执行时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拘传这一强制措施的持续时间通常情况下应当控制在12个小时以内;
其次,若涉案案件情节极为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拘留甚至是逮捕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么拘传的持续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24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