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建设中涉及到的征地补偿政策及标准调整则是由所在地市县的地方政府机构对外发布公告。
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各地各级政府都应当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多方面因素,每隔两至三年,对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逐渐提升整体的征地补偿水准。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中的土地补偿款项,依照以下方法来进行管理:
首先,土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用、集体所在区域内的青苗补偿费用以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这些都将由被征地的单位负责管理和支配使用;
其次,青苗补偿费用和附着物补偿费用则归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实际拥有者;
最后,对于安置补助费用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这笔款项就应该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他们进行管理和支配使用;
(2)若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这笔款项就应该支付给安置单位;
(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那么这笔款项就可以直接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得到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