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以下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或第三方无法亲自收集,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
(一)存放在国家机关且必须经由人民法院才能获取的证据;
(二)包含涉密信息、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的证据资料;
(三)因为特殊客观因素确实无法自行搜集到的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