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健康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团体保险形式,主要面向各种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并将其所属员工(包括已经离职的前任员工)纳入保护范围内。
一旦这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接受治疗或者进行生育过程,他们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都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生育导致身体残疾,那么保险公司也会按照约定的标准,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