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单方面产生了
债务,他们夫妻间原则上并不应共同承受此项债务。
然而,当
债权人能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是
债务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受时,这类情况则被排除在外。
在此类特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所负担的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理应由这对夫妇共同承担起偿还债务的重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