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之间的区别,我们得以明确的阐释如下:
特殊正当防卫仅限于对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反击;
然而防卫过当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身;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正当防卫允许在必要情形下超越必要限度,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已经逾越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为此,它将成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当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