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对方负全部责任时,贵方当事人应对其赔偿范围超出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根据调查与分析确定该起事故属于车辆自身原因所致的话,首先应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费用仍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则应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赔偿责任;
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满足受害者的赔偿需求,则最终的赔偿责任将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