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报废并发生了安全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该车辆的所有者或车主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诸如通过交易或馈赠等方式将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转让时,一旦此类机动车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必须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这起事故,同时也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免责事由。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亦或是馈赠方和受赠方都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