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现有的储蓄账户进行转户处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并不包含在以夫妻双方名义设立的储蓄账户之内。
3.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处分房屋等不动产。
4.擅自出售其他应属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5.在未经配偶方认可的情况下,对夫妻共有时尚无偿予以出让或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