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债务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责任范围内的债务:
即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
以及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收入用于自身消费,并且这些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一方进行了不合理的个人支出而引发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