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证乃是指双方在保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若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则担保人需承担起保证责任的一种保障方式。
对于普通保证的债权人而言,倘若未能在保证期限内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该保证人将无需再继续负担起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在保证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同理,该保证人也将不必再负有此等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