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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着物按怎样的标准补偿

对于其他附属物的赔偿金额的规定,属于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补偿政策范畴,因而其标准并不存在统一性可言。
所谓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质上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时,对于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水井、道路等附属设施所遭受的损害,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最新修订: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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