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指控某人犯有
销售假药之
罪名,其实并不一定需要查获实际存在的假药。
此时,只要在案件中发现的其他
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排除合理疑虑的标准,便足以对该嫌疑人进行定罪并施以相应的
刑事处罚。
在销售假药案件中,相关的发票、账簿、记账凭证、存折以及资金进出记录、
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乃至假药的宣传单、说明书以及广告等,都可以被视为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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