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相关规定,如果持卡人有蓄谋非法占有且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信用卡额度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通过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予归还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之上,以下情况若同时存在即应当被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条件:
(1)持卡人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2)持卡人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
(3)持卡人在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4)持卡人采取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