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建筑工程的主要结构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
换言之,总承包方必须亲自负责并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
同时,承包单位严禁将一项本应由单个承包商独立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割为多个子部分,然后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这里的“分包”则特指那些在工程总承包中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一部分承包权的单位,再将这部分承包项目依法转包给具备相适应资质的承包商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