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婚姻关系中,配偶不得擅自对
共有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因为夫妇二人对于
共同财产均拥有平等的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所有权。
因此,若有任一方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便构成了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或者默认该行为的有效性,那么这将被视为是由双方共同作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