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
土地所有权不得进行买卖,同时个人亦无法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因为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广大农民群体而言,他们所享有的仅限于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及
使用权。
农民个体不得擅自进行
土地买卖行为。
关于耕地的
承包,它并不能被视为
个人财产用于
继承。
当
土地承包者不幸离世,若土地尚处于承包期限之内,且承包者在同一户籍簿中有其他
家庭成员存在,那么该家庭成员有权继续承包;
反之,若无其他家庭成员,则应由发包方予以回收并重新分配。
对于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朋友们,政府也将采取多种方式为他们分配土地,例如通过承包、租赁、流转等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