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范围如下所示:
首先是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的必要限制;
其次是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财务的查封及扣押;
第三,以强制手段收缴其财物;
第四,对特定款项的冻洁以及账户转移等行为;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
而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对罚款金额的增加或者滞纳金的收取;
其次是对特定款项的划拨;
第三,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合法的拍卖或处理;
第四,对阻碍行为的排除和原有状态的恢复;
第五,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最后,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