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明确规范隔代探望权。
然而,依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去世或者父母无能力
抚养或者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时对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履行了抚养责任,他们有资格定期探望这些孙子孙女,并且这种权益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因此,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便可依法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