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采取制造、使用伪造信用卡的手段进行支付活动;
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非法获取并滥用以获取信用卡之资格的情况下,将该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
(二)试图在失效的信用卡上进行交易,以此诈骗;
(三)未经许可擅自盗取、仿制他人信用卡,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的行为。
在此特别强调,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经过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那些制造和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服务。
对于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