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以下几种财产类型是无法予以强制执行的:
首先,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基本物品;
其次,是他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物、家具、厨具以及餐具等家居用品;
最后,则是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计所需的生活费用。
若所在地区有明确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那么这些必需的生活费用就将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