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乃指未具备婚姻缔结的法定要件而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异性间的结合体,重婚即是该法定婚姻无效状况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谓重婚,是指已有合法伴侣并已登记结婚者,在已婚身份基础上再次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
或者是明知对方已有合法伴侣且仍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