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问题上,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承当"连带责任":
第一种是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机动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将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的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并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话,那么车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