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上诉后立案及开庭时间这一问题,相关的具体规定确实并非法定强制性要求,而往往是由受理此案的特定法院进行自行决策与安排。
然而,法律层面仍然对案件的审结时限有所规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材料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最晚也不应超过三个月。
另外,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重大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