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自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此处所提及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个时刻,而并非执行判决的具体日期。
因此,对于那些在判决生效之后尚未被移送监狱收押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在此之前的自由拘禁期限应当被纳入到这2年的考验期之内进行考量。
然而,对于那些在判决书生效之前已经被先期羁押的罪犯而言,他们在这段时间内所度过的日数并无法被折抵计算为两年的考验期。
《刑法》第51条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