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疗程的诊治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误工补偿费用方面的问题。
对于那些具有稳定工作收入的受害者来说: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误工收入乘以实际误工的天数;
而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
其误工费则是根据误工天数和过去三年内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的;
倘若受害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过去三年间的平均收入情况: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便转化为按照相同或类似行业过去一年中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