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需视情况而定。
此外,相关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应对涉案赃物进行评估,并且应当委托具有评估权限的单位来承担这项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例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如果涉及到对赃物进行估价的环节,则必须委托具备鉴定权的机构进行评估。
按照政策通知的要求,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所设立的价格事务所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都属于赃物鉴定的法定机关。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当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