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之际,通常情况下其中一方所欠之债并不需要由另一方与之共同承担。
然而,若债权方或
债务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此类私人债务,已经用于维持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那么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责任范畴之内的债务,并应由夫妻二人共同予以偿还。
倘若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抵付其债务金额,或者共同财产已经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进行分配,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
债务问题;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则应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